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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2015-11-18 11:08   审核人: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凡在我校承担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工程就近的可以利用的场地,提出施工占地申请并报审施工现场配置平面图,经甲方批准,可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

(二)施工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整齐地围圈,与外界隔开。隔离墙不得影响院容观展。要进行封闭管理,一切施工活动均在施工场内进行,不准超出规定的界限范围。经批准搭设的临建要符合防火和安全要求,严禁私搭乱盖。

(三)进入校内施工的车辆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指定的道路行驶,不准随意改变路线,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在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道路两侧要设置护栏,要做到随时清扫,保持道路的整洁。

(四)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外校园内逗留、散步、高声喊叫,要服从学院治安和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来院施工人员要及时办理有关证件到保卫处备案,严禁无证人员滞留本院。

(五)施工中所开挖的工程土原则存放在现场内。如需临时场外存放,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指定地点统一存放。不得随意占用院方道路及场地。施工中所产生的工程垃圾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及时清运出院。

(六)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尽可能少占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学生活动场、上下水管道等地段必须临时占用时应得到批准。不准在道路上人工搅拌各种砂浆合砼。场内堆放工具和材料时不得压在通讯电缆检查井、雨水井、上下水表井、消防井上。

(七)因施工需要需破路时,必须向院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动工。施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设施及路面,并要做到保质保量。

(八)工程竣工后场内的临时设施要及时拆除,要做到工程完、材料净、场地清。

(九)各施工单位无权让非施工人员在院内留宿及逗留。

(十)要爱护学校内的各项设施。包括绿化地、人文景点、水池等,损坏者要负责赔偿。

(十一)凡在校施工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应单独建立厕所,不得随意便溺。

(十二)严禁违章野蛮施工。如发生不文明施工现象,经监理和甲方纠正不改时,则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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