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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18 12:09   审核人:

基建处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维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的行政领导人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使用和建设监督等负领导责任。

2.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人担任。项目法人代表一般由学校法人指定的委托人担任,委托人需具有法人委托书。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代表,总工程师级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均应签定《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责任书》(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具体规定执行)。总之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筑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2.严格把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关。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程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批方可实施。

3.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区主管职能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建设手续,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管理

1.必须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情况确需要采取邀请招标、议标形式的,要经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校内基建工程的招标、议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及基建、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依法按照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诚信的原则组织工程招议标。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3-5家。工程招议标结果要上报地方主管职能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是:

(1)严格审查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应将工程发包给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要严格依法把好总包工程分包认可关。

(2)在招、议标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质量。

(3)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利用工程招标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2.实行工程监理制。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基建处作为甲方派员参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要求责令返工。

3.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尽量采用建设部颁布并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要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义务和处罚条款。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与监督。

4.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及上报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在收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试验、检验报告。

(4)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任务报告等。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均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6)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监督。

(7)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监测结果符合标准。

(8)工程保修书。

(9)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所有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20天内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设计、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1.基建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3.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能使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参与施工质量管理,协助监理单位认真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控制环境、噪音、污染,积极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磅站制度,确保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

5.严把材料、设备质量检验关。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要严格进场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对甲方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应严格把好质量和价格关,确保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准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7.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8.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建立健全基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实施资金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工程造价。对出现质量事故、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支付工程款。

(五)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1.加强审计监督。上级或学院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基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竣工决算资料。工程决算以审计报告为准办理财务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对重大项目可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社会监督和报告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的姓名挂牌公布,并公布主管部门及政府公布的质量举报电话,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基建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查实处理。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实反映工作质量情况,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建设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要在24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3.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天津市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档案管理员要履行职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4.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职工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基建处职工思想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科学管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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