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并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立项审批控制
(一)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履行立项程序,未完成立项的项目,严禁启动实施。
(二)基建处开展项目方案策划时,应依据校党政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师生建议,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需求,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三)初设方案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议后,依次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
二、合同签订控制
(一)基建处、国资处根据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拟定合同文本。
(二)财务处审核资金预算与支付条款。
(三)审计处审查合规性与风险点。
(四)学校法务委托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联审通过后,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津职师大〔2016〕219 号)审批流程,由相应层级领导签署。
三、材料管理控制
(一)对于需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的材料样品,施工单位应提前 15 日将标明品名、型号的样品按区域整体送至指定位置,经确认签字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二)工程建设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确认,未报检或报检未通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工程变更控制
(一)工程整体变更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合同额的 10%,超过此额度的,必须及时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工程调整变更严格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发〔2019〕36 号)。提出变更的单位(部门)需详细说明变更必要性。
(三)审计处对建设项目变更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五、资金支付控制
(一)工程进度款审核。项目进度款支付时,审计处根据基建处报送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依据合同约定和现场实际情况,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表。
(二)工程资金支付。基建处填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请购单》,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以下标准审批:单项开支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单项开支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审批。
(三)严格资金预算。项目资金支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六、工程竣工控制
(一)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符合设计及实际使用要求。
(二)依据上级业务部门政策要求和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基建处组织填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上报竣工确认单》。
七、资产转固控制
(一)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项目决算时,基建处、财务处凭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盘点资产,编制详细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转固手续。
(三)学校集中为各需求单位采购配备的办公家具,计入各需求单位资产账。
八、加强请示报告
(一)请示汇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严禁瞒报,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遵循层级管理和逐级负责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特殊情况除外。
(三)遇以下情况,可越级请示汇报或边处理边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生产事故等急需领导处理的情况;
2.时间紧急且无法与直接主管领导联系,或直接主管领导授权同意;
3.上一级领导要求就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进行请示或汇报。
若遇紧急情况需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要做好详细电话记录。
本措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若本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和学校规定为准。